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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这些文件对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很重要!
作者:湖北再担保
【字号: 】   【复制链接】   【转发】   【纠错】   【打印】   【关闭】    2021年10月28日   

编者按: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双创”市场主体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纾困帮扶力度。省再担保集团将相关文件整理成《湖北省关于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文件摘要》,供学习参考。

 

湖北省关于构建

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文件摘要

 

2021年9月)

 

 

一、省政府文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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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积极财政政策聚力增效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8〕39号)摘要: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加大对省再担保集团财政注资力度,鼓励市县建立与地方贷款需求相适应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健全融资担保体系。探索完善融资担保可持续发展模式,逐步建立各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机制,完善政银担合作与风险分担机制。督促担保机构完善业务模式,加强风险管控,落实工作责任,提升专业能力,充分发挥担保融资增信及分险功能。强化担保机构“穿透”管理,建立完善绩效考评和薪酬管理机制,引导担保机构聚焦主业,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有效发挥产业融资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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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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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4号)摘要:全面推广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企业融资的增信力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可免于追责。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号)摘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强政策性担保业务。在省再担保、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地方政府按照“4321”比例分担担保贷款代偿的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的基础上,构建“信保+担保”融资模式,加强与国有背景担保机构合作,按照银行独立授信放贷、保险责任内的风险由中国信保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责任的贷款本金损失由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按比例风险共担的基础模式,选择地方优势产业集群搭建融资平台试点。落实担保降费分险政策,对服务疫情防控的外贸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外贸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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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1号)摘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增信力度,适当提高银行贷款风险容忍度,提升对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的增值服务;当纳入新型政银担合作的业务出现信贷风险时,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银行、当地政府,按照协议约定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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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金融支持助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20号)摘要:加强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各地要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设立和落实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市县本级尚未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可依法合规申请设立1家。加快推广新型政银担合作,未参与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的市县、银行机构要积极加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费率按0.5%收取。统筹使用中央、省以及各地财政资金,对担保费、再担保费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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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9号)摘要:做实做优融资担保体系。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投入支持。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对省再担保集团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补偿,保障省再担保体系健康运行。省再担保集团对合规经营的担保公司优先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推广“4321”分险模式,扩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加大财政注资力度,支持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和服务范围。各市县政府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建立与地方贷款需求相适应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和代偿补偿机制,建立政府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增强融资担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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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46号)摘要:支持再担保集团拓展再担保业务,加快建立担保机构遴选、分险机制,促进银担合作。积极向国有及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服务,鼓励市州县政府不断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建立与当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相适应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融资担保能力。建立银行、担保、再担保和政府四方合作机制,当出现信贷风险时,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由融资性担保公司、省再担保集团、银行、当地政府,按照4∶3∶2∶1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省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和省再担保集团公司运行情况,逐步建立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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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摘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好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再担保等形式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带动各方资金扶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支持构建省级再担保平台,省财政筹措50亿元资本金,壮大省再担保集团公司实力。做大做强市州县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发起成立担保集团,构建区域性担保合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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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63号)摘要: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一)坚持政策性功能定位。各级政府独资、控(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统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要以小微企业和“三农”为服务对象。坚持保本微利经营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着力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二)构建强大的省级再担保平台。省财政筹措50亿元资本金,壮大省再担保集团公司实力,突出再担保功能,充分发挥再担保“稳定器”和“放大器”作用,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三)做大做强市州县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发起成立担保集团,构建区域性担保合作体系。强化市州县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市州县政府通过统筹整合现有财政资金或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力度,建立与当地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相适应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通过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保费补助以及业务奖补等政策支持,发展壮大一批政府出资为主、实力较强、影响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四)建立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合作模式,形成政银担优势互补、权责统一、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工作机制。鼓励市州县政府通过盘活存量资金、调整专项资金结构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等方式,设立融资担保代偿补偿金,对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生的代偿损失,由市州县政府根据担保业务规模与分担比例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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