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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再担规〔2020〕41号 再担保业务负面清
单(第四版)
作者:湖北省再担保集团
【字号: 】   【复制链接】   【转发】   【纠错】   【打印】   【关闭】    2021年04月15日   

湖北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再担保业务负面清单

(第四版)的通知

 

各合作担保机构

为加强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明确再担保业务项目准入要求,我公司对《再担保业务负面清单(第三版)》(鄂再担函〔2020〕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再担保业务负面清单(第四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予以印发,各合作担保机构在向我公司申报再担保业务备案项目时,应严格按照《负面清单》要求进行审核。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单笔项目备案,在合作担保机构申报项目备案时,我公司将对照《负面清单》第1、2、3、4、9、10、11条事项进行审核,对属于上述事项的新增项目不予备案。在合作担保机构申报单笔项目代偿补偿时,我公司将按照《负面清单》全部事项进行审查。若审核发现申报单笔项目在备案时属于《负面清单》的,我公司不承担风险分担、代偿补偿责任。

二、对于批量项目备案以及属于专项产品的项目自动备案,我公司在合作担保机构申报项目备案时不进行审核。发生项目代偿补偿时,我公司将对照《负面清单》1条至第8条事项审核。若审核发现以上项目在备案时属于1条至第8条事项的,我公司不承担风险分担、代偿补偿责任。

三、对于试点担保机构项目自动备案,我公司在试点担保机构申报项目备案时不进行审核。发生项目代偿补偿时,我公司将对照《负面清单》全部事项进行审核。若审核发现试点担保机构申报项目在备案时属于《负面清单》的,我公司不承担风险分担、代偿补偿责任。

四、对于再担保业务中的存量续保项目,在受理续保项目备案时不受《负面清单》限制,但不得新增再担保额度。对于存量续保项目发生代偿补偿时,按合作担保机构首次申报备案时《负面清单》进行审核。若审核发现存量续保项目在首次备案时属于《负面清单》的,我公司不承担风险分担、代偿补偿责任。

五、《负面清单》涉及财务指标数据以企业备案时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六、《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再担保业务负面清单(第三版)》(鄂再担函〔2020〕21号)同时废止。

七、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公司(风险管理部)。

 

 

 

湖北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020 月日

 

 

 

湖北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负面清单

(第四版)

 

一、借款主体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事项清单

1.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备案时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

2.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

3.为注册地不在湖北省内的企业提供担保的按照政策要求开展的援疆、援藏担保业务除外)。

4.为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5.为个人消费贷款(含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

二、担保业务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事项清单

6.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10%的担保业务,或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15%的担保业务

7.向企业收取保证金、收取担保费超过国家规定、收取国家规定担保费之外其他费用的担保业务。

8.对两家(含)以上合作担保机构为同一家企业提供担保的,申请再担保总额超过任何一家合作担保机构在我公司单户担保限额的最高额度的。

三、担保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事项清单

9.被税务部门纳入欠税公告名单或被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黑名单”且尚未补缴税款或纠正违法行为的企业(提供已移出证明材料的除外)。

10.企业及控股股东经法院判决后,列为被执行人,且被执行金额超过借款企业自身净资产30%以上,为此类企业提供担保的

11.为备案时成立时间不满6个月的公司制企业提供担保的(科创类及“双创”类企业除外)。

12.已被环保、安全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下达行政执法文书,备案时未完成执行或整改,被勒令停产停业处于停产停业状态为此类企业提供担保的

13.已停产已逾期超过60天、已代偿且未清偿完毕、部分代偿且未清偿完毕的项目,但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且相关政府部门出台扶持政策明确予以支持的除外。

14.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备案时征信报告显示存在近24个月逾期连续3次或累计6次以上的不良信用记录

15.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在近三年经司法裁判文书、行政执法文书等权威认定,在重大违法行为,且备案时不良影响尚未消除,为此类企业提供担保的

注: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等刑事犯罪;被处以罚款超过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3%;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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