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鄂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首页 > 政策法规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再担保业务管理
办法(试行)
作者:国融担
【字号: 】   【复制链接】   【转发】   【纠错】   【打印】   【关闭】    2020年01月02日   
国融担〔201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融担基金”)与省级再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推动形成“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三级架构与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发展和创业创新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58号)等法律法规和《囯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担保业务是指原担保人以缴付再担保费为代价,将部分担保风险责任转移给再担保人,当原担保人履行代偿责任后再担保人按约定向原担保人履行一定比例风险补偿责任。原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所得,再按再担保人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给予返还。

国家融担基金开展的再担保业务一般由两层业务关系构成,第一层是省级再担保机构为其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原担保业务分担一定比例风险责任;第二层是国家融担基金为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再担保业务分担一定比例风险责任。

本办法所称省级再担保机构是指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有资格的机构确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再担保服务职责的再担保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原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担保机构直接为债务人的债务融资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依约承担代为清偿义务的融资担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原担保机构是指开展原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  国家融担基金开展再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策性。按照国务院对国家融担基金的要求和定位,基金坚持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业,对接小微企业金融扶持政策,聚焦单户融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不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为地方政府或融资平台举债提供担保,加强合作机构准入审查有条件有步骤地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

(二)体现针对性。国家融担基金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服务群体、不同经济金融环境,提供有针对性服务,更好地发挥政策传导作用。

(三)责权利对等。作为原担保业务的直接利益主体和风险管控主体,债权人、担保人应共同管理风险、分担风险。国家与省两级再担保机构也要参与风险防控,防止权利与义务失衡,滋生操作风险。

(四)批量式合作。国家融担基金与省级再担保机构业务合作,为一定期限内符合条件的业务整体批量合作,不针对某一具体原担保项目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

(五)穿透式管理。省级再担保机构应加强对原担保机构的准入管理和后续监督。国家融担基金在履行再担保代偿补偿责任时,须对原担保业务进行穿透监督,凡不符合条件的,不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第四条  国家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部(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部”)负责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合作授信管理,合同签订,再担保业务和合作机构管理,代偿补偿办理,以及统计分析等。国家融担基金风控合规部(以下简称“风控合规部”)负责对外合作协议、合同的法律与合规审查,对再担保业务的合规性监督,风险补偿项目的稽核审计,参与担保代偿债权处置及追偿返还。国家融担基金财务管理部(以下简称“财务管理部”)负责再担保费收取、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和回收,以及代偿补偿损失核销。

第二章 合作机构准入与授信管理

第五条  省级再担保机构申请与国家融担基金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再担保服务职能应得到本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有资格的机构确认;

(二)公司治理完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层为专职人员,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专业管理队伍;

(三)有较为完善的再担保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对原担保机构有准入、管理要求;

(四)有能够履行再担保责任的资本实力和流动性安排;

(五)有地方政府的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第六条  省级再担保机构需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再担保合作申请书;

(二)本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有资格的单位对其履行再担保职能的确认材料;

(三)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业务发展、风险控制及内部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四)省级再担保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组成人员基本情况;

(五)本行政区域再担保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包括加入再担保的原担保机构总体净资产、担保业务规模及风险控制情况;

(六)地方政府政策支持情况说明,包括对担保、再担保机构注资、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等情况;

(七)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若再担保机构成立不满三年,则提供成立以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再担保业务部负责统一受理省级再担保机构合作申请,并负责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基本概况。包括机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主要出资人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建设;近两年目标考核、信用评级、获取荣誉情况等;

(二)业务发展及风险管控情况。包括业务构成,再担保业务发展及风险控制等主要指标,内部管理情况;

(三)财务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尤其是资产结构、应收代偿款及其他应收款项情况,风险拨备情况,重大负债情况;

(四)再担保成员总体情况。包括加入再担保的原担保业务模式;近两年在保规模、应收代偿款余额及同比增减情况,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业务占比情况,实际执行担保费率情况;净资产规模,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代偿能力;

(五)地方政府重视程度及政策支持情况。

第八条  再担保业务部负责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要有明确结论,包括对再担保机构经营管理的规范性、功能作用发挥的充分性、经营风险的控制能力以及代偿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拟定合作方案,并根据再担保机构及其辖内原担保机构净资产、在保余额(尤其是小微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应收代偿款余额占在保余额比例、代偿率,以及银担合作情况等因素,拟定授信额度。

尽职调查报告经风控合规部审查并出具意见,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再担保机构申请,国家融担基金应予以批准,并签署合同。除发生约定的情形或特殊事项,合同长期有效。

第十条  国家融担基金对省级再担保机构设置合作授信额度,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1个月,国家融担基金可根据双方业务合作、风险控制、小微融资担保业务占比以及省级再担保机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调整其下一年授信额度。

省级再担保机构获授信后,一年内未开展业务合作的,须重新履行准入程序,才能开展业务合作。

第十一条  国家融担基金每年向合作各方通报金融机构、再担保机构等合作机构名录及合作内容、方式、额度、期限等。省级再担保机构退出再担保合作的,自退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国家融担基金将名单通报至各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和银行业、融资担保业等全国性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合作期间,当再担保业务风险超过警戒水平的,国家融担基金有权要求省级再担保机构对原担保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风险监管,加强整改。如在6个月内风险没有得到有效缓解,将停止新业务合作。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影响持续经营的,将终止合作。

第三章 业务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融担基金给予再担保的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担保对象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纳入再担保合作的原担保业务,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初期达不到要求的,合作机构要定出计划或作出承诺;

(二)原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2%/年,或符合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优先选择原担保费率低的原担保项目纳入合作范围;

(三)融资渠道为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具有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四)原担保对象近两年无恶意逃废债务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风险分担及收费

第十四条  国家融担基金按照原担保项目融资金额(含债权人承担风险责任部分)的20%,分担省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责任。省级再担保机构对原担保业务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融担基金。

每一合作年度结束,国家融担基金再根据省级再担保机构总体业务风险,按照约定对代偿补偿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原担保项目融资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为0.3%/年;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费率为0.5%/年。

再担保费计算公式:

国家融担基金收取的再担保费=原担保项目融资金额×风险责任比例×再担保费率×再担保期限(月数)/12

再担保费一般按年收取。再担保期限短于18个月的,再担保费一次性收取;超过18个月的,分年收取。

第五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原担保机构在国家融担基金与省级再担保机构合作期间新发生的原担保业务,自业务明细报送省级再担保机构,并缴纳再担保费后,对应业务与省级再担保机构的业务合同关系成立。国家融担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履行风险补偿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融担基金对再担保业务实行批量备案。省级再担保机构于每季度首月月底前,将上季度纳入其再担保的原担保业务明细集中转报国家融担基金,并缴纳再担保费。跨年度担保业务,分年报送业务明细。

第十八条  再担保业务部负责接收再担保业务报备信息,建立再担保业务台账,对报备信息进行事后核查和监督。并配合财务管理部对再担保费收缴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每批业务再担保合同关系落实。

第十九条  风控合规部负责定期对再担保业务台账进行抽查,对照国家融担基金有关业务管理制度进行合规性审查,也可赴原担保项目现场核查;不定期调查了解省级再担保机构业务和合作机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第六章 再担保责任履行及追偿

第二十条  省级再担保机构根据约定时间按季度向国家融担基金申报代偿补偿。报送资料包括代偿项目明细表、债权人出具的代偿通知、原担保机构代偿支付凭证和再担保机构代偿补偿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国家融担基金接到申请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再担保业务部负责对代偿补偿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再担保业务部根据会议纪要,向省级再担保机构出具担保代偿补偿通知书和代偿补偿项目明细表,并通知财务管理部拨付代偿补偿款。

第二十二条  风控合规部定期对代偿补偿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监督。发现有差错的,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发函要求省级再担保机构退还相关代偿补偿款。

第二十三条  国家融担基金委托省级再担保机构参与代偿补偿项目的处置工作。对担保代偿项目依法追偿所得,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各方按约定比例分配。国家融担基金应分回的部分,由省级再担保机构负责定期转入指定账户。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定期会同再担保业务部对再担保业务代偿补偿损失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再担保业务部负责牵头对国家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进行总结,对有关业务模式和管理制度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措施。经公司会议审议后,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融资担保机构与国家融担基金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省级再担保机构为辖内原担保机构提供一般保证责任再担保服务的,国家融担基金与之合作办法另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9月25日



营业执照
鄂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7-60896586 鄂ICP备10016212号
地址:鄂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楼7楼 技术支持:湖北翔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后台管理
30332 内容页访问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