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对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其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及迁入深圳市的外地优质上市公司给予奖励。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银行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
(三)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
鼓励支持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为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项目,对其参展项目所发生的展位费给予资助。
(四)企业管理咨询资助项目
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咨询项目,特别是对企业发展壮大起关键性作用、以“打基础、管长远”为目标的企业制度化、变革性建设为重点的管理咨询项目,对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助。
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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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
2.项目单位在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单笔贷款额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下,且贷款用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注:凡贷款用途为购置车辆与房地产项目,不在资助范围)。
· 小型微型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
资助方式
资助时间:事后资助。
资助标准: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
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
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
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