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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联合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
项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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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   【复制链接】   【转发】   【纠错】   【打印】   【关闭】    2019年05月07日   

  为配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发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

  为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化了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换发、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流程,明确了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许可证管理工作。

  为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准确计量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业务风险状况,对不同类别的融资担保业务设置相应权重,规定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的计量公式,明确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用于计算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和集中度等风险控制指标。

  为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将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从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角度,规定了各级资产比例,并对融资担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政府性或财政专项资金在计算各级资产、资产总额和资产比例时予以扣除。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条例》有关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明确了银担合作的基本原则,对银担双方在机构合作和业务操作流程方面提出规范性要求,并就风险分担、保证金收取、代偿宽限期、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四项配套制度的发布和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稳健运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资金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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