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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高层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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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   【复制链接】   【转发】   【纠错】   【打印】   【关闭】    2010年10月28日   

  中国银监会10月26日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以及有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情况的,不具备任职资格。

  《办法》规定,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都不具备在融资性担保公司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办法》还明确,在融资性担保公司任职独立董事一职,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士,并不得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冲突。?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办法》还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申请核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还应向监管部门报送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等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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